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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6〕14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1
對納稅人從事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fā)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本條所稱大型客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45噸的民用客機。本條所稱大型客機發(fā)動機,是指起飛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機發(fā)動機。
2
對納稅人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暫減按5%征收增值稅,并對其因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本條所稱新支線飛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25噸且小于45噸、座位數量少于130個的民用客機。
3
納稅人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條規(guī)定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可在初次申請退稅時予以一次性退還。
4
納稅人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按規(guī)定轉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
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現行增值稅分享比例共同負擔。
6
本通知的執(zhí)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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