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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補發(fā)工資個人所得稅問題(來源:首都之窗 日期:2017-03-31)
來信內容:
北京地稅領導,您好,我們本月補發(fā)了一些錢,是從去年九月開始補發(fā)的,請問一下扣稅是跟本月工資一起扣除個人所得稅還是分攤到對應的補發(fā)月份?
處理單位:市地稅局
回復內容: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的來信已收到,我們第一時間為您查閱相關政策法規(guī),現(xiàn)答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關于補發(fā)工資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這方面沒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個人應于取得所得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單位補發(fā)工資,應合并補繳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span>
如果有其他北京地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或82012366咨詢。
感謝您對北京地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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