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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 萬偉華
根據(jù)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確定是否繳納增值稅,一般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⑴境內(nèi);⑵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范圍內(nèi));⑶應稅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⑷有償。
現(xiàn)行增值稅規(guī)定和《增值稅法》規(guī)定中的不征增值稅情形指的是同時符合上述四個特征,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形(本文稱為第1類情形),如取得存款利息收入等。第1類情形或許可以稱為應稅交易的例外情形。
不同時符合上述四個特征的情形(本文稱為第2類情形),比如境外、不包括在規(guī)定范圍內(nèi)的銷售轉讓(比如股權、債權、部分財政補貼、土地出讓等)、自我服務(員工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無償?shù)?,同樣被稱為不征增值稅,但實際與第1類情形有所區(qū)別,或許可以稱為非增值稅應稅范圍。
現(xiàn)行增值稅相關不征收增值稅規(guī)定以及《增值稅法》第六條不征收增值稅情形(不屬于應稅交易、屬于非經(jīng)營活動的情形、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未發(fā)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收)范圍)指的是第1類情形,不應包括2類情形。
第1類情形可通過不征稅情形進行列舉,第2類情形無需且不能通過不征稅情形列舉,如股權債權等轉讓無需列舉為不征稅情形。
構成《增值稅法》第五條視同應稅交易行為指的是第2類情形中不同時符合前述四個特征的情形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形。
第2類情形可以通過視同應稅交易列舉。
雖然《增值稅法》不征稅、視同應稅交易、免征等條款沒有兜底條款,但本文認為并不因為重組等諸多不征增值稅未列入《增值稅法》不征稅的情形、無償提供服務未列入《增值稅法》視同應稅交易的情形而必然將其排除在不征或視同外,仍需以條例等后續(xù)規(guī)定出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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