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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 萬偉華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guī)定,購買方企業(yè)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后以該債券購買價、應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該股票投資成本。
可轉債轉股時,投資者和發(fā)行人均按約定的轉股價格進行稅務處理,轉股價格即為實際成交價格,為具有合理理由的雙方確定的交易價格,不需要考慮轉股當日股票收盤價格和轉股價格的差額,不以實際轉股當天上市公司收盤價格為市場價格調整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
轉股價格與投資者取得債券的成本的差額同樣無需確認損益,以該債券購買價、應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該股票投資成本,轉股價格具有合理理由,另外可轉債轉股稅務處理,實際為取得100%股權支付的債轉股“特殊性稅務處理”,同時無需按59號進行資料留存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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