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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由扣繳義務人對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進行代扣代繳稅款,并在次月進行申報。
如果扣繳義務人不履行代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稅款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法》有著不同的規(guī)定。
《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除了經營所得之外,均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沒有履行扣繳義務的,稅務機關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補扣或補收、追繳稅款,并可以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個人所得稅法》則有著不同的規(guī)定,在扣繳義務人沒有按規(guī)定履行扣繳稅款義務的情況下,納稅人需要在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或者納稅人須按稅務機關的可以限期繳納。
我們認為,《個人所得稅法》施行后,稅務機關不應再按《國稅發(fā)〔2003〕47號》和《國稅函[2004]1199號》的規(guī)定,責成扣繳義務人追繳或補扣,而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要求納稅人規(guī)定自行申報或限期繳納,并按征管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未按期申報的納稅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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