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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稅務局全文廢止《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文件的意見》的公告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規(guī)定,現(xiàn)對《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文件的意見》(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予以全文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稅務局
2021年4月20日
《國家稅務總局大理州稅務局全文廢止<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文件的意見>(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解讀稿
一、公告背景
為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規(guī)定,為進一步規(guī)范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優(yōu)化我州營商環(huán)境,推進辦稅便利化,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便民辦稅繳費十條新舉措的通知》(稅總函〔2019〕223號)等有關要求,將《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文件的意見》(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予以全文廢止。
二、公告內(nèi)容
全文廢止《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文件的意見》(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三、公告施行時間
為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jù)《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zhí)行的,可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上級機關決定配套實施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時限規(guī)定的限制”的規(guī)定,本公告自《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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