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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關于全文廢止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據(jù)《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修改)和《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決定全文廢止《玉溪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玉溪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5號)。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關于全文廢止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doc
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
2021年2月1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關于全文廢止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jù)《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修改)和《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關于全文廢止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xiàn)對《公告》主要內(nèi)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廢止了《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見》(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同時明確了全省各地不同類型房地產(chǎn)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確保執(zhí)法依據(jù)統(tǒng)一規(guī)范、執(zhí)法工作有序銜接,因此制發(fā)《公告》將《玉溪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玉溪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 年第5號)予以全文廢止。
二、《公告》的主要內(nèi)容
《玉溪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玉溪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 年第5號)所依據(jù)的上位法《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見》(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已被《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全文廢止,現(xiàn)行適用的是《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
三、理解的難點
無。
四、舉例說明
詳見《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及其解讀稿。
五、落實的措施要求
一是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工作,確?!豆妗返膱?zhí)行準確到位。二是要認真做好稅費種認定工作,避免出現(xiàn)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適用錯誤的情況。
六、《公告》的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根據(jù)《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修改)第十四條第三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上級機關決定配套實施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時限規(guī)定的限制。”的規(guī)定,《公告》施行日期定為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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