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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稅務局
公告2020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稅務局 西雙版納州財政局關于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系統(tǒng)更新工作的意見》(西稅發(fā)〔2019〕80號),為進一步規(guī)范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行為,有效解決征納雙方對核定計稅價格的爭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以公平、簡便、有效化解征納矛盾,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予以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稅務局
2020年4月2日
國家稅務總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行為,有效解決征納雙方對核定計稅價格的爭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以公平、簡便、有效化解征納矛盾為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應用房地產(chǎn)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0〕10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chǎn)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發(fā)〔2013〕12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稅務局 西雙版納州財政局關于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系統(tǒng)更新工作的意見》(西稅發(fā)〔2019〕80號)等規(guī)定,結合西雙版納州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是指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行政區(qū)域范圍內進行存量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根據(jù)存量房交易評估系統(tǒng)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證據(jù),申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辦理房屋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納稅人享有提出異議和申請進行爭議處理的權利。提出異議的納稅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爭議,主管稅務機關應與納稅人及時溝通,化解爭議。經(jīng)溝通后納稅人對計稅價格仍有爭議的,啟動本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程序。
第五條 對存量房交易評估系統(tǒng)測算核定的交易計稅價格有異議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稅務機關經(jīng)辦人員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提供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評估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XX縣(市、區(qū))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附件1),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決定。同時向申請人出具《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受理通知書》(附件2)或《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3)。
第七條 稅務機關認定的正當理由包括以下情況之一:
(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房地產(chǎn)權屬轉移的;
(二)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拍賣的;
(三)存量房曾發(fā)生火災、兇殺、爆炸等重大事件導致低價出售的;
(四)存量房存在功能性結構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經(jīng)房地產(chǎn)所在地房地產(chǎn)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的;
(六)將房屋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的;
(七)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申請人根據(jù)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理由提出爭議申請的,應提交相應的判決書、裁定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根據(jù)本辦法第七條第(三)、(四)項理由提出爭議申請的,申請人自行委托具備三級資質以上的專業(yè)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提交評估(鑒定)報告。相關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根據(jù)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理由提出爭議申請的,應提供公安部門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轉讓人的購房原件資料(備案合同、發(fā)票或契稅完稅證明)。
第九條 申請人的價格爭議申請理由正當、證據(jù)充足且符合規(guī)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參照以下方式重新核定存量房的計稅價格:
(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房地產(chǎn)權屬轉移,以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存量房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二)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拍賣的價格,以拍賣成交確認書所載成交金額為計稅依據(jù);
(三)第七條的(三)(四)項以具備資質的專業(yè)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鑒定)報告為計稅依據(jù)。如主管稅務機關認為報告出具的評估價格明顯偏低的,可組織3至5名專家對其進行評審并以評審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同時將有關情況報送評估機構的行業(yè)主管部門;
本條專家是指取得國家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四)經(jīng)房地產(chǎn)所在地房地產(chǎn)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的評估價格,以鑒定結果為計稅依據(jù);
(五)將房屋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以不低于成本價(轉讓人的購房原價等)為計稅價格。成本價以備案合同、發(fā)票或契稅完稅證明載明的價格為準。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自作出《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審核相關資料,并結合判決、裁定、拍賣或評估的價格,重新調整計稅價格,于7個工作日內作出《XX縣(市、區(qū))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決定書》(附件4)。情況復雜無法按時辦結的,經(jīng)縣(市、區(qū))級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爭議申請期限內,按照原核定計稅價格繳納稅款的,爭議處理流程終結。
第十二條 對同一存量房同一次交易的計稅價格爭議,申請人只能申請一次爭議處理。申請人對《XX縣(市、區(qū))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決定書》結果仍有異議的,必須先依照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款、期限,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并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依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申請人發(fā)現(xiàn)爭議處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現(xiàn)象,可依法向紀檢監(jiān)察部門進行舉報。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現(xiàn)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qū))稅務局統(tǒng)一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或在本辦法的框架下結合實際制定本局的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機制。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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