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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報
甲餐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向乙汽車服務公司(一般納稅人)租入3輛商務車接送客戶,司機由乙公司提供,月租金(含稅)為5.55萬元。雙方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公司負責車輛保險、年檢和維修,甲公司承擔車輛使用油費、通行費。2017年甲公司取得乙公司開具的車輛租賃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金額40萬元、稅額4.4萬元),并將車輛租賃費、汽油費和車輛通行費(ETC充值費10萬元)等抵扣進項稅額。稅務機關對此不認可,要求甲公司轉出已抵扣的車輛租賃費進項稅4.4萬元,ETC充值費10萬元也不能抵扣。
甲公司觀點:屬于有形動產租賃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甲公司認為,公司租用車輛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簽訂了租賃合同,支付了車輛租金,取得租車企業(yè)開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屬于有形動產租賃經營服務,相關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同時,甲公司使用租用車輛實際發(fā)生的汽油費、車輛通行費等支出也可抵扣。
稅務機關觀點:屬于提供陸路運輸服務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明確,交通運輸服務,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陸路運輸服務,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yè)務活動,包括鐵路運輸服務和其他陸路運輸服務。而經營租賃服務,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yè)務活動。
根據上述規(guī)定,稅務機關認為,乙公司提供車輛且配備司機租賃給甲公司,屬于提供陸路旅客運輸服務,而不屬于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本文觀點:分開核算,按不同稅目抵扣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此,甲公司租用乙公司車輛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對于甲公司租用車輛發(fā)生的汽油和車輛通行費用,則不屬于購進旅客運輸服務,而應為購入貨物和經營租賃服務。甲公司取得汽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除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不得抵扣項目外,均可予以抵扣。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guī)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2018年1月1日~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3%)×3%;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特別提示
納稅人辦理ETC預付費卡,在預付充值時索取發(fā)票的,為不征稅發(fā)票,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有關單用途預付卡業(yè)務的稅收管理規(guī)定,只能取得全額開具的不征稅發(fā)票,之后均不能取得發(fā)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為此,ETC卡抵扣進項稅額注意按以下兩種情況操作:一是納稅人辦理預付費(充值卡)客戶,在預付費充值時不要索取發(fā)票,而應將實際發(fā)生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通行的部分,在發(fā)票服務平臺取得征稅電子發(fā)票用于進項稅額抵扣;二是在辦理ETC卡時,最好辦成后付費卡(信用卡)或用戶卡客戶,其實際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通行的部分,在發(fā)票服務平臺可以取得征稅電子發(fā)票抵扣稅額。
作者:楊海麟 葉飛,江西省吉安市國稅局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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