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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fā)展出口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2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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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fā)展出口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3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等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發(fā)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納稅人以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以下簡稱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的貨物實行“離境即退稅”?,F將有關出口退(免)稅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海關監(jiān)管方式代碼“9810”,下同)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離境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納稅人在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貨物已實現銷售的,按照現行規(guī)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貨物尚未實現銷售的,按照“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即:在貨物報關離境后,即可預先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以下簡稱出口預退稅),后續(xù)再根據貨物銷售情況進行稅款核算。

 

二、納稅人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及相關材料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同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申報:

 

(一)在申報明細表的“退(免)稅業(yè)務類型”欄內填寫“海外倉預退”標識(業(yè)務類型代碼為:HWC-YT)。

 

(二)區(qū)分未實現銷售的貨物和已實現銷售的貨物,分別進行出口預退稅申報和出口退(免)稅申報;未作區(qū)分的,均視為貨物未實現銷售,統一進行出口預退稅申報。

 

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同一項號下的貨物,未全部實現銷售的,納稅人可按照上款規(guī)定進行區(qū)分申報,也可將該項號下的全部貨物視為未實現銷售,統一進行出口預退稅申報。

 

(三)生產企業(yè)應當使用單獨的申報序號、外貿企業(yè)應當使用單獨的關聯號申報出口預退稅。

 

三、已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外貿企業(yè)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上述核算期是指,稅務機關辦結出口預退稅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納稅人未在核算期截止日前辦理核算的,稅務機關應當追回已辦理的出口預退稅;待貨物實現銷售后,納稅人再按照現行規(guī)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四、納稅人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時,應當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區(qū)分以下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一)核算時貨物已實現銷售的,應當對按照實際銷售情況計算的應退(免)稅額與出口預退稅額的差異情況進行確認。不存在差異的,納稅人確認“無需調整申報”,辦結核算手續(xù);存在差異的,納稅人確認“需要調整申報”并進行調整申報后,辦結核算手續(xù)。

 

(二)核算時貨物仍未實現銷售的,納稅人確認“需要調整申報”并全額繳回出口預退稅后,辦結核算手續(xù)。后續(xù)待該筆貨物實現銷售后,納稅人可按照現行規(guī)定重新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上述調整申報及繳回出口預退稅的具體操作方式為:納稅人在核算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先用負數全額沖減前期出口預退稅申報數據,再根據貨物實際銷售情況,按照現行規(guī)定重新申報出口退(免)稅。核算當期,納稅人的應退(免)稅額為負數的,生產企業(yè)應當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外貿企業(yè)應當補繳稅款;應退(免)稅額為正數的,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guī)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五、已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但尚未辦理核算的納稅人,需要變更退(免)稅辦法、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應當先行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待其辦結核算手續(xù)并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稅務機關再按照現行規(guī)定辦理。

 

六、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的,除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規(guī)定要求進行單證備案外,還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無法取得出口合同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海外倉訂倉單、自營海外倉所有權文件、租賃海外倉租賃協議或其他可佐證海外倉使用的相關資料等進行單證備案。

 

(二)納稅人應將銷售記賬憑證、銷售明細賬等可以佐證貨物已實現銷售的資料(以下稱銷售佐證資料),作為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的,應當在貨物實現銷售后15日內,完成銷售佐證資料的留存工作以備稅務機關核查;按照現行規(guī)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完成銷售佐證資料的留存工作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備案單證。

 

七、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及核算。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guī)定審核辦理出口預退稅及核算,發(fā)現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核查排除疑點后再行辦理。稅務機關在開展核查時,應當一并對實際銷售情況進行核查,發(fā)現未按規(guī)定留存銷售佐證資料或銷售佐證資料為偽造、虛假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并按現行規(guī)定進行處理;查實屬于騙取出口退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處理。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九、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但尚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1月27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fā)展出口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更好發(fā)揮出口退稅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以下簡稱出口海外倉)發(fā)展的積極作用,國家稅務總局制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fā)展出口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稱《公告》),就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海關監(jiān)管方式代碼“9810”,下同)出口貨物的出口退(免)稅相關事宜予以明確?,F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應當如何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在貨物報關離境后,即可憑出口貨物報關單等相關材料信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納稅人在具體操作時,應根據貨物銷售的情況,確定具體的申報辦理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時,貨物已實現銷售的,按現行規(guī)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貨物尚未實現銷售的,按照“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即:先憑出口貨物報關單等材料信息,預先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以下簡稱出口預退稅),后續(xù)再根據貨物銷售情況進行稅款核算。

 

二、納稅人應當如何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

 

納稅人應當憑海關監(jiān)管方式代碼為“9810”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等相關材料信息,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申報時應當注意:一是填報申報明細表時,應當在“退(免)稅業(yè)務類型”欄內填寫“海外倉預退”標識,業(yè)務類型代碼為:HWC-YT。二是對未實現銷售的貨物和已實現銷售的貨物進行區(qū)分,并分別進行出口預退稅申報和出口退(免)稅申報;未作區(qū)分的,全部視為未實現銷售,統一申報出口預退稅。三是納稅人為生產企業(yè)的,應當使用單獨的申報序號申報出口預退稅;納稅人為外貿企業(yè)的,應當使用單獨的關聯號申報出口預退稅。

 

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同一項號下的貨物,未全部實現銷售時,納稅人應當如何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

 

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同一項號下的貨物,納稅人可對已銷售部分和未銷售部分進行區(qū)分,已實現銷售的部分,按照現行規(guī)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實現銷售的部分,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納稅人未作區(qū)分的,可全部視為未銷售,統一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

 

舉例說明:某生產企業(yè)通過同一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同一項號報關出口100個茶杯。海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2025年2月25日。該企業(yè)擬于2025年3月10日就該筆貨物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情形一:2025年3月10日,該企業(yè)已出口的100個茶杯中,有20個茶杯已實現銷售,其余80個尚未實現銷售。該企業(yè)于3月10日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對已實現銷售的20個茶杯,按照現行規(guī)定申報辦理免抵退稅;對未實現銷售的80個茶杯,按照“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辦法,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該企業(yè)在填報申報明細表時,應當注意:一是在辦理80個未銷售茶杯的出口預退稅申報時,應當在申報明細表的“退(免)稅業(yè)務類型”欄內填寫“HWC-YT”標識。二是對已銷售的20個茶杯和未銷售的80個茶杯,分別使用不同的申報序號。

 

情形二:該企業(yè)于3月10日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未區(qū)分出口的100個茶杯中哪些已實現銷售、哪些尚未實現銷售。此時,該企業(yè)可將100個茶杯統一按照“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辦法,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申報時,企業(yè)應當在申報明細表的“退(免)稅業(yè)務類型”欄內填寫“HWC-YT”標識,并對上述100個茶杯使用同一申報序號。

 

四、納稅人已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的,應當何時辦理核算?

 

納稅人已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的,應當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辦理核算。上述核算期具體是指,稅務機關辦結出口預退稅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實際操作時,納稅人可在核算期內的任一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辦理核算,但最遲不得晚于稅務機關辦結出口預退稅次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經稅務機關同意后,外貿企業(yè)可在核算期內的任意時間辦理核算,不受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的限制。

 

舉例說明:

 

情形一:某生產企業(yè)于2025年2月10日申報出口預退稅。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guī)定對該企業(yè)申報的出口預退稅進行審核。經審核,該筆業(yè)務無問題,稅務機關于2025年2月13日為企業(yè)辦結出口預退稅。此時,該生產企業(yè)可以在2025年3月至2026年4月間的任一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辦理核算,但最遲不得晚于2026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辦理核算。

 

情形二:某外貿企業(yè)于2025年12月31日申報出口預退稅。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guī)定對該企業(yè)申報的出口預退稅進行審核。經審核,該筆業(yè)務無問題,稅務機關于2026年1月2日為企業(yè)辦結出口預退稅。此時,該外貿企業(yè)可以在2026年2月至2027年4月間的任一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辦理核算,但最遲不得晚于2027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經稅務機關同意,該企業(yè)可在2026年2月至2027年4月間的任意時間辦理核算,不受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的限制。

 

五、納稅人如何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

 

為幫助納稅人精準高效辦理核算,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信息系統,向納稅人推送稅務機關已辦結、但納稅人尚未核算的出口預退稅數據清單。

 

納稅人應當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貨物是否已實現銷售、出口預退稅是否需要調整等情況進行確認,并區(qū)分以下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一)貨物已實現銷售,且按照實際銷售情況計算的出口應退(免)稅額與出口預退稅額無差異的,納稅人在信息系統中勾選提交“無需調整申報”的選項進行確認后,即辦結核算手續(xù);

 

(二)貨物已實現銷售、但按照實際銷售情況計算的出口應退(免)稅額與出口預退稅額存在差異的,納稅人在信息系統中勾選提交“需要調整申報”的選項進行確認,并進行調整申報后,即辦結核算手續(xù);

 

(三)貨物仍未實現銷售的,納稅人在信息系統中勾選提交“需要調整申報”的選項進行確認,并全額繳回出口預退稅后,即辦結核算手續(xù)。待該筆貨物后續(xù)實現銷售后,納稅人再按照現行規(guī)定重新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不再適用“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辦法。

 

舉例說明:某生產企業(yè)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的100個茶杯,于2025年3月10日申報出口預退稅,出口預退稅額1300元。經審核,該筆業(yè)務無問題,稅務機關于2025年3月14日為企業(yè)辦結出口預退稅1300元。該企業(yè)擬于2025年12月12日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

 

情形一:2025年12月12日,企業(yè)核算時,已辦理出口預退稅的100個茶杯均已實現銷售。企業(yè)按照實際銷售情況計算的出口退(免)稅額為1300元,與此前已辦理的出口預退稅并無差異。此時,納稅人在信息系統中勾選提交“無需調整申報”的選項進行確認后,即辦結核算手續(xù)。

 

情形二:2025年12月12日,企業(yè)核算時,已辦理出口預退稅的100個茶杯均已實現銷售。企業(yè)按照實際銷售情況計算的出口退(免)稅額為1235元,與此前已辦理的1300元出口預退稅存在差異。此時,納稅人應當在信息系統中勾選提交“需要調整申報”的選項進行確認,并進行調整申報。調整申報時,企業(yè)應當先提交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1300元的免抵退稅申報數據,將此前提交的出口預退稅申報數據全額沖減;再根據實際銷售情況,重新提交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1235元的免抵退稅申報數據。在不考慮其他影響因素的情況下,企業(yè)在2025年12月當期申報的應退(免)稅額為-65元(-65元=-1300元+1235元)。待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該企業(yè)應當將這-65元的應退(免)稅額,結轉下期參與出口退(免)稅計算。

 

情形三 :2025年12月12日,企業(yè)核算時,已辦理出口預退稅的100個茶杯均已實現銷售。企業(yè)按照實際銷售情況計算的出口退(免)稅額為1365元,與此前已辦理的1300元出口預退稅存在差異。此時,納稅人應當在信息系統中勾選提交“需要調整申報”的選項進行確認,并進行調整申報。調整申報時,企業(yè)應當先提交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1300元的免抵退稅申報數據,將此前提交的出口預退稅申報數據全額沖減;再根據實際銷售情況,重新提交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1365元的免抵退稅申報數據。在不考慮其他影響因素的情況下,企業(yè)在2025年12月當期的應退(免)稅額為65元(65元=-1300元+1365元)。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應當按照現行規(guī)定為該企業(yè)辦理出口退(免)稅65元。

 

情形四:2025年12月12日,企業(yè)核算時,已辦理出口預退稅的100個茶杯中,30個已實現銷售,70個未實現銷售。企業(yè)30個已實現銷售的茶杯,按照實際銷售情況計算的出口退(免)稅額為390元,與此前已辦理的1300元出口預退稅存在差異。此時,納稅人應當在信息系統中勾選提交“需要調整申報”的選項進行確認,并進行調整申報。調整申報時,企業(yè)應當先提交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1300元的免抵退稅申報數據,將此前提交的出口預退稅申報數據全額沖減;再根據實際銷售情況,重新提交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390元的免抵退稅申報數據。在不考慮其他影響因素的情況下,企業(yè)在2025年12月當期的應退(免)稅額為-910元(-910元=-1300元+390元)。待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該企業(yè)應當將這-910元的應退(免)稅額,結轉下期參與出口退(免)稅計算。70個未實現銷售的茶杯,企業(yè)待其實現銷售后,再按照現行規(guī)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六、納稅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的,應當如何處理?

 

納稅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的,稅務機關應當追回已辦理的出口預退稅;納稅人待貨物實現銷售后,再按照現行規(guī)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七、納稅人就出口海外倉的貨物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需要留存哪些備案單證?

 

納稅人應當留存的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包括:

 

(一)出口企業(yè)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yè)購貨合同、生產企業(yè)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

 

(二)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企業(yè)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fā)票,出口企業(yè)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fā)票等)。

 

(三)出口企業(yè)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fā)票等)。

 

(四)出口企業(yè)的銷售記賬憑證、銷售明細賬等可以佐證貨物已實現銷售的資料(以下稱銷售佐證資料)。

 

應當注意的是:納稅人出口海外倉業(yè)務無法取得出口合同的,可選擇使用海外倉訂倉單、自營海外倉所有權文件、租賃海外倉租賃協議或其他可佐證海外倉使用的相關資料等進行單證備案。納稅人無法取得其他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

 

八、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的貨物,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是否需要報送銷售佐證資料?

 

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無需報送銷售佐證資料。根據《公告》,納稅人按照“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辦法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的,應當在貨物實現銷售后15日內,完成銷售佐證資料的留存工作以備稅務機關核查;按照現行規(guī)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完成銷售佐證資料的留存工作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九、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的,未按照規(guī)定留存銷售佐證資料的,應當如何處理?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留存銷售佐證資料的,應當按照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進行單證備案處理,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八)項規(guī)定,該筆出口業(yè)務不再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改為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當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

 

十、對于納稅人已申報出口預退稅的出口海外倉業(yè)務,稅務機關核查發(fā)現,納稅人留存的銷售佐證資料為偽造、虛假的,應當如何處理?

 

按照《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對于申報出口預退稅的出口海外倉業(yè)務,應當將銷售佐證資料作為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留存?zhèn)洳?。經核查發(fā)現,納稅人留存的銷售佐證資料為偽造、虛假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虛假備案單證進行處理,即: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九)項規(guī)定,該筆出口業(yè)務不再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改為適用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應當按照相應的規(guī)定處理。

 

十一、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的貨物,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是否需要報送收匯材料?

 

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的,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除存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wěn)發(fā)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外,均無需報送收匯材料。

 

十二、納稅人在《公告》施行前出口的貨物,能否實行“離境即退稅”?

 

《公告》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納稅人在《公告》施行前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但尚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貨物,均應按照“離境即退稅”辦法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舉例說明:某出口企業(yè)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海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2024年12月20日。截至2025年1月27日(即《公告》施行之日),該企業(yè)尚未就該筆出口貨物進行過出口退(免)稅申報。該企業(yè)于2025年2月20日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按照“離境即退稅”方式辦理。具體辦理申報時,對于已實現銷售的貨物,企業(yè)按照現行規(guī)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對于未實現銷售的貨物,企業(yè)按照“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辦法,先行申報出口預退稅,后續(xù)再根據實際銷售情況進行稅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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